环保猎头分析垃圾发电的主要建设和运营模式
时间:2018-10-24 来源:admin
近年来,随着国家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,中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得到快速发展。据统计,截至2016年底,全国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246座,分别分布在29个省/市/自治区,其中浙江以40座垃圾焚烧厂名列第一。超过70%的垃圾焚烧厂集中在人口稠密、经济发达但土地资源紧张的东部沿海城市。这主要是因为华北地区的人口密度最大,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多,并且经济发展较快,土地资源更加宝贵,对垃圾焚烧发电的要求更强。另一方面,我国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,国产技术较成熟并已经得到推广。
因此,近年来涌入垃圾焚烧发电市场的企业也大幅增多。据不完全统计,目前至少拥有一个垃圾发电运营项目的企业多达100多家。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进入快速发展轨道,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规模、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一。2017年垃圾发电量已超过350亿千瓦时。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增加,预计到2021年,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为1347万千瓦。垃圾焚烧发电已成为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垃圾处理方式,依据建设和运营主体的不同,发达国家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:
政府主导模式。由政府出资进行垃圾发电厂的投资建设,建成后由政府实施企业化运营的模式。该模式在日本运用最为广泛。日本一半以上的垃圾发电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,在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时十分注重环保效益,在建设时不惜重金采用先进的技术、设备,为垃圾焚烧配备各种捕捉二噁英、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过滤清洗系统,在运营垃圾发电厂是执行严格的高环保标准。
政府建设、委托企业全权运营模式。政府将所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给企业进行全权运营的模式。政府出资建设后,资产继续国有,而运营职能通过招标,以租赁或合同方式委托给有资质和经验的运营公司,运营公司负责运营,监管则由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承担。采用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。在德国,建设垃圾场是政府的职责,但政府不承担垃圾发电厂的运营,而是将其委托给有能力、有资质的企业。同时,德国实行严格的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特许经营模式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企业,委托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,并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和经营期内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权利。投资企业根据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,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、融资、建设及经营。在特许期内,投资企业拥有项目的收益权,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、保养的义务;政府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,且对垃圾处理相关的服务价格有监督和干预权。这种模式在法国的垃圾发电项目中得到较好的应用和实践。法国在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时,污染物排放设计值一般低于排放标准限值,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监测到的值要求低于设计值。
由于垃圾发电项目前期投资大、运营成本相对较低,目前主要采取BOT或BOO模式为主,垃圾焚烧运营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,获得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,特许经营期在25-30年之间,建设方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处理废物,获得政府处理费补贴,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。总体来看,垃圾发电厂电费收入占70%-85%,垃圾处理费收入占15%-30%,投资内部收益率8%-12%,投资回收期8-12年。随着市场对垃圾焚烧处理需求逐步加大,垃圾焚烧发电在垃圾处理份额中占比例呈上升趋势,实力较强的国有大企业、外企企业和国有小企业、民营企业在各自细分市场都能够获取相关项目。(文/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节能环保事业部)